楚雄州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公示文本
【此文本放置于办公场所供来本局办理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人员咨询使用】
楚雄州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下列涉及环境许可的内容,应当同时在本局网站和政务公开栏上公布:
(一)行政许可事项的名称和内容;
(二)实施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以及省政府规章;
(三)行政许可的数量、条件、期限;
(四)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
(五)申请人需要提交材料的目录;
(六)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或者示范文本;
(七)行政许可的办理机构和工作人员及其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
(八)行政许可的受理情况;
(九)行政许可决定;
(十)监督举报电话。
前款第(一)、(二)、(三)、(四)、(五)、(六)项必须在该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机构的办公场所公示。公布或者公示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
第三条 本局行政许可办理机构应当在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或者决定后2日内,及时将受理情况和行政许可决定报送本局办公室进行政务公开公布。
第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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