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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楚雄州环保局专家咨询制度为使我局的环境保护工作具有科学性、合法性、公正性,杜绝人为因素的影响,避免发生不合法的情况,科学决策制定本制度。 1、凡由本局组织制定的各项环境治理工程方案,规划设计方案在报送政府和相关部门以前,须进行专家咨询,可视项目的投资和影响情况,采取召开专家咨询会或分别向有关专家进行咨询的方式进行。 2、凡由本局组织审查的各项环境治理工程方案,规划设计方案、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环保设施“三同时”竣工验收,审查结论须进行专家咨询,可视项目的投资和影响情况采取召开专家咨询会或分别向有关专家进行咨询方式进行。 3、凡由本局组织制定的重大的环境保护行政措施,在提交上一级政府审议或向社会发布以前,须分别进行环境和行政、司法的专家咨询,咨询方式视具体情况而定。 4、凡由本局组织的较大环境执法检查,在实施以前,需就执法检查的程序、范围、行政处罚,进行司法专家咨询,咨询方式视具体情况而定。 5、各科室、站所也应结合实际情况,形成本部门工作的专家咨询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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