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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楚雄州环保局重大执法事项集体讨论决定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管理,保障我局对重大执法事项作出正确处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对重大执法事项实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第三条 凡符合以下的事项,视为重大执法事项: (一) 责令停产、停业及罚款5000元及5000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 (二) 重要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和竣工验收; (三) 重要区域及重点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的发放; (四) 重大污染事故和污染纠纷案件的处理; (五) 限期治理项目的确定及其验收; (六) 其他经办人认为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四条 对重大执法事项集体讨论实行如下分工: (一)本部门集体讨论决定:经办人将需集体讨论决定事项的有关材料及初步处理意见提交本部门领导,由本部门领导召集有关人员集体讨论,并形成处理决定; (二)主管局领导召集协调会:经办部门对需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处理有困难的,应报告主管局领导,由主管局领导召集相关部门参加的协调会,对该事项予以讨论决定; (三)局办公室:对社会影响较大、疑难复杂的事项,由局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四)党组会议:经局办公室讨论尚不能决定的,报局党组会议讨论决定。 第五条 参与集体讨论的人员应充分发表对事项的处理意见。对事项的处理争议较大的,采取表决方式决定最终的处理意见。 第六条 集体讨论决定的结果以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的方式予以记载;对提出并坚持不同意见的,应予说明。 第七条 对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相关部门应按照集体讨论决定的结果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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