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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楚雄州环保局工作督查督办制度为有效防止集体腐败和个人腐败,进一步加强党的建设,完成州委、州政府交办的各项任务,逐步实现督查、督办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云南省政府督促检查工作规则》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督查督办工作是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一项重要的、经常性的工作,是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各项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的重要手段。局机关、各科室、站、所要高度重视,按有关要求认真做好督查督办。 (二)对州委、州政府交办和局领导确定的事项,各有关职能科室、站、所要在公文办理要求期限内办理和行文。有特殊原因和情况不明的要主动汇报、协调与落实。 (三)对以上交办和确定的事项,按事权涉及部门,要由局分管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汇同办公室负责协调、联系与督办,各相关科室、站、所必须接受局办公室的督促催办,确保公文的质量和时限要求。 (四)督办范围 1、省环保局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 2、上级和州委、州政府公文中明确规定需要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事项。 3、州委、州政府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决定的事项及领导同志重要批办件。 4、上级领导机关和党委、人大、政协转来的督查件和批办件。 (五)督查范围: 1、对局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督查。 2、各科室、站、所工作职责及工作纪律制度的履行,遵守情况的督查。 3、各类污染环境投诉案件办理情况的督查。 (六)督查督办工作程序,主要包括拟办、立项、立办、催办、反馈和立卷归档等。 1、拟办:凡须立项督查的各项工作内容,办公室要及时提出督查拟办意见,送分管领导审定。拟办意见包括分解立项,承办科、室、站、所,办结时间和工作要求等。 2、立项交办:经领导审定后的督查事项,办公室要及时立项登记,并拟定督查通知交承办科室、站、所办理。立项登记要写明收办时间、来文单位、督查事项、领导批示、转办时间、承办单位等。 3、催办:督办任务下达后,要及时了解督查事项的运行和办理情况,定期不定期地催办。每次催办的情况记录在案,凡重要的督查事项或急件,要及时催办。 4、反馈:对已经办完的督查、督办,要提出办结意见,送有关领导审结。对不符合要求的,须通知承办科室、站、所重新办理,对到规定时限而未办结的事项,承办单位也要按时报告原因,请求延期办理。 (七)立卷归档:督办事项办结后,将有保存价值的督查、督办工作资料,按归档要求进行整理和立卷,交档案人员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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