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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环保工作人员奖惩规定⒈环境保护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给予奖励: ①积极参与政务公开,为环境保护事业和单位建设作出较大贡献的; ②认真履行职责,完成任务突出的; ⑶积极改进工作,在维护党和政府形象、密切同人民群众联系方面取得明显成效的; ⑷认真执行信访接待制度,在化解矛盾、维护人民群众、法人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 ⑸认真遵守工作守则,正确先例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谦洁从政表现突出的; ⑹服务优良,外单位和群众要求给予表扬、奖励的。 ⒉环境保护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作违纪: ⑴不按政务公开要求实行规范服务产生不良影响的; ⑵工作责任心不强,超过公务办理规定时限或发生工作差错的; ⑶态度生硬粗暴,与接待对象发生争吵的; ⑷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报”的; ⑸外单位或群众投诉、举报,经查确有违纪行为的; ⑹对初犯者给予批评教育,扣除当年适量奖金;对再犯者本人作出书面检查,扣除一定数额年度奖金;情节严重或产生严重后果者扣除全年奖金外,还给予行政处分。 ⒊推行政务公开、实行规范服务作为单位评比文明科(室)的重要条件之一,同时作为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评价的重要依 据。科(室)一年内发生违纪情况二次以上,取消文明科(室)评比资格,扣除科(室)主要负责人四分之一奖金;个人一 年内发生违纪情况二次以上,年度考核应定为不称职,同时调离现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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