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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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人民喝上干净水,呼吸清洁空气,吃上放心食物,在良好的环境中生产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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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环保工作人员奖惩规定

⒈环境保护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给予奖励:

①积极参与政务公开,为环境保护事业和单位建设作出较大贡献的;

②认真履行职责,完成任务突出的;

⑶积极改进工作,在维护党和政府形象、密切同人民群众联系方面取得明显成效的;

⑷认真执行信访接待制度,在化解矛盾、维护人民群众、法人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

⑸认真遵守工作守则,正确先例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谦洁从政表现突出的;

⑹服务优良,外单位和群众要求给予表扬、奖励的。

⒉环境保护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作违纪:

⑴不按政务公开要求实行规范服务产生不良影响的;

⑵工作责任心不强,超过公务办理规定时限或发生工作差错的;

⑶态度生硬粗暴,与接待对象发生争吵的;

⑷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报”的;

⑸外单位或群众投诉、举报,经查确有违纪行为的;

⑹对初犯者给予批评教育,扣除当年适量奖金;对再犯者本人作出书面检查,扣除一定数额年度奖金;情节严重或产生严重后果者扣除全年奖金外,还给予行政处分。

    ⒊推行政务公开、实行规范服务作为单位评比文明科(室)的重要条件之一,同时作为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评价的重要依

据。科(室)一年内发生违纪情况二次以上,取消文明科(室)评比资格,扣除科(室)主要负责人四分之一奖金;个人一

年内发生违纪情况二次以上,年度考核应定为不称职,同时调离现工作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