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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楚雄州环保局干部职工须知(一)《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有关内容 1、《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共有18章88条。对公务员的义务与权利、职位分类、录用、考核、奖励、纪律、职务升降任免、培训、交流、回避、工资保险福利、辞职辞退、申诉控告,以及《条例》的管理与监督均有明确规定。《条例》于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2、国家公务员的义务:《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家公务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 (2)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 (3)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4)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5)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命令; (6)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7)公正廉洁,克已奉公; (8)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它义务。 3、国家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 (1)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行政处分; (2)获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力; (3)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4)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培训; (5)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6)提出申诉和控告; (7)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辞职; (8)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3、国家公务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散布有损政府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或者参加罢工;(2)、玩忽职守,贻误工作;(3)、对抗上级决议和命令;(4)、压制批评、打击报复;(5)、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6)、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或者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7)、挥霍公款、浪费国家资财;(8)、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9)、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10)、在外事活动中有损国家荣誉和利益;(11)、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迷信、赌搏等活动;(12)、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13)、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14)、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 5、国家公务员退休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2)丧失工作能力的; (3)提前退休的条件: ①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年满20年的; ②工作年限满30年的。 (三) 云南省公务员八条禁令 1、 严禁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 2、 严禁弄虚作假、欺上瞒下、顶着不办、拖着不办。 3、 严禁插手物资采购和建设工程的招投标。 4、 严禁利用工作之便对当事人故意刁难和吃拿卡要。 5、 严禁参与赌博活动。 6、 严禁酗酒闹事和饮酒影响工作。 7、 严禁上班时间打牌、下棋、打麻将和玩电脑游戏等不务正业的活动。 8、 严禁用公款参加高消费娱乐活动。 本禁令从2003年3月27日起施行。 (四)环保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廉政准则 A:总则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 2、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坚持原则,钻研业务,精益求精,努力献身环保事业。 3、遵守社会公德和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举止文明,仪表端正,坚持原则,办理公道,以礼待人,以理服人。 4、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秉公执法,不越权,不渎职,廉洁自律,不徇私情,做到: ⑴不索取或接受管理、服务对象的礼品、礼金或有价证券; ⑵不接受与执行公务相关的单位或个人的礼物馈赠和宴请; ⑶不参加与执行公务相关的单位或个人的管理、服务对象邀请和营业性歌舞厅等娱乐活动; ⑷不得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单位报销各种费用或领取兼职津贴; ⑸不得擅自向治污单位强行介绍、推荐设计施工单位,不得巧立名目收取回扣、中介费及各种变相的好处费;不准向管理和服务对象摊派宣传材料、资料、指定治理厂家、强行推销环境保护设备、参加不必要的各类收费班、以各种名义各种形式收取直接或间接咨询费等; ⑹在业务工人各遇到重大情况,要及时向上级领导如实汇报,不得擅自表态; ⑺严格遵循有关工作程序,做到: ①持证上岗,现场执法检查必须二人以上并出示云南省行政执法证或国家环保总局颁发的环境监理证。 ②文明礼貌,说明来意,公开检查结果和行政处罚依据。 ③为管理相对人保守技术与业务秘密; ④遵守保密规定,妥善保管有关资料并及时归档。 B、开发建设活动环境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1、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中依法行政,认真学法、懂法、遵法、守法、护法。 2、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认真按程序办事,求效率、讲业绩,在工作中做到“四不”:不渎职,不越权,不推诿,不徇私舞弊。 3、坚持原则、恪守职责。在工作中做到“三要”:要公开办事制度和办事程序;要对外来办事人员宣讲政策和法规;要热忱相待、排忧解难,为企业服务。 4、廉洁奉公。在工作中做到“四不准”: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时,不准私自指定评价单位;接待建设单位时,不准收受礼品、吃宴请;主持项目审查时,不准接受咨询费;行使审批职权时,不准以权谋私搞交易。 C、环境监理人员行为规范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宣传并认真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标准。 2、热爱环境监理工作,敬业进取,忠于职守,钻研业务,精益求精。 3、遵守社会公德,举止文明,仪表端正,坚持原则,以理服人。 4、秉公执法,不越权,不渎职,廉洁自律,不徇私情,做到: ⑴、不收受被监理单位的礼品、礼金或有价证券; ⑵、不接受被监理单位的宴请; ⑶、不参加被监理单位邀请营业性歌舞厅等娱乐活动; 不参与被监理单位或个人的营销活动。 5、在现场监理时,遵守环境监理工作程序,做到: ⑴、侧佩带“中国环境监理”证章,出示“中国环境监理证”,持证上岗; ⑵、执行任务须二人以上,向被监理单位说明来意,公开监理结果和收费、处罚的依据,注意现场勘查和取证,妥善保管有关资料; ⑶、制止环境违法行为,遇有环境污染的紧急情况,立即采取应急措施; ⑷、执行现场监理报告制度 ⑸、为被监理单位保守技术与业务秘密。 6、在收排污费时,严格执行排污费征收政策、规定和标准,做到: ⑴、不得提高或降低标准乱收费; ⑵、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排污费; ⑶、不得挪用、乱用排污费。 7、在查处环境事故或纠纷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 ⑴、对群众来信来访逐一登记、立案,妥善处理并及时回复; ⑵、对群众有关环境问题的检举或控告,认真核实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⑶、对环境事故或纠纷或生态破坏事件的查处,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⑷、执行污染事故报告制度。 D、环境监测人员行为规范 1、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坚持原则、钻研业务、务实进取。 2、科学监测。严格执行标准,遵循监测规范,保证监测质量,做到数据公正。 3、遵守法纪。讲廉洁、拒腐蚀、不徇情,守公德、讲文明。做到: ⑴、不准收受监测单位的礼品、礼金或有价证券; ⑵、不准接受被监测单位的宴请; ⑶、不准备参加被监测单位邀请的营业性歌舞等娱乐活动; ⑷、不准参与被监测单位或个人的营销活动; ⑸、不准利用职权搞不正之风。 4、遵循环境监测工作程序。做到: ⑴、持证上岗,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安全; ⑵、执行任务,二人以上; ⑶、文明礼貌、说明来意,请被监测单位提供有关监测条件和资料; ⑷、为被监测单位保守技术与业务秘密; ⑸、监测完毕,清理现场。 5、遵守保密规定,妥善保管监测资料。 6、群众反映,及时汇报。 E、环境保护局行政复议 应诉工作人员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规范 第一条 为不断提高环保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保证复议应诉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行政复议、应诉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和履行职责过程中的全部行为。 第三条 行政复议应诉工作人员应按下列规范开展工作: 1、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认真履行职责,以维护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2、在工作中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努力学习和钻研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应掌握的法律知识和办案技能;注重陶怡品德和职业修养,自觉维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名誉和形象。 第四条 行政复议应诉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不符合纪律规范的行为: 1、在开展行政复议活动中,不得歪曲事实、曲解法律;不得偏袒申请人,第三人或被申请人。 2、在代理行政应诉活动中,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妨碍审判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3、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4、不得接受申请人、第三人安排的吃请、娱乐、旅游及其他消费活动。 5、严禁索取或收受申请人、第三人的钱、物。 6、不得故意拖延办案,贻误工作。 7、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案件审理工作秘密。 第五条 行政复议应诉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轻微的,由复议应诉机构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向局领导汇报并提交本局纪检监察机构依法进行查处。 第六条 本规范自1999年10月1日起执行。 F、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工作廉政准则 ⒈办理案件不徇私枉法,坚持依法秉公办案; ⒉接待案件当事人,必须2人以上参加; ⒊坚持“三不”规范,即:不私自接待案件当事人;不接受当事人的送礼和吃请;不接受当事人支付费用的任何考察或者消费活动。 ⒋办理案件过程中的问题,必须经过集体讨论; ⒌办理案件过程中的重要问题,应主动、及时向领导请示,汇报。每件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完毕后,应及时总结归档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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