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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境管理八项制度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对于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在项目建议书批准之后,在建设项目动工兴建之前,对该项目选址、设计和建成投产后可能对周围环境产生的不良影响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价,提出项目建设是否可行的结论,并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报批的制度。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是环境影响评价的表现形式。 2、 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 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是对于新、改、扩建项目中的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建设项目方可投入试生产或使用,通过试生产现场实测合格后才能批准正式投入生产。 3、 排污收费制度 为了促使企事业单位加强经营管理,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治理污染,改善环境,依照国家法律规定依法对向环境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排污者,征收超标准排污费。企事业单位缴纳了超标排污费,并不免除治理污染、赔偿损害和法定的其它责任。 4、 限期治理制度 限期治理制度,是指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事业单位,在特殊保护区域或环境敏感区内没有进行污染治理或上了治理设施却仍然超标的单位,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治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督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治理任务的法律制度。 5、 排污申报和许可证制度 排污申报和许可证制度,是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所在地环保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和排放去向,并提供防治污染的有关技术资料以及在排放污染物有重大改变时及时申报、发证的制度。排污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与工商部门联检。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未通过环境保护部门年检的,工商部门不予进行营业执照年检。 6、 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是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环境质量负责的一项行政管理制度。它是由上下级人民政府之间,或者地方人民政府与排放污染物的企业或单位签定《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按照计划分期分批对污染源进行治理,按期进行考核和检查,任务完成给予奖励,任务完不成给予惩罚。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积极协助政府,推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7、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就是把城市环境作为一个系统,一个整体,应用系统工程的理论和方法,采取多功能、多目标、多层次的综合的战略的手段和措施,对城市环境进行综合规划、综合管理、综合控制,以最小的投入,换取城市环境质量优化,达到城市发展与环境质量改善共同进步,从而使复杂的城市环境问题得到较好解决。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就是把影响城市环境质量的主要因素按照国家统一的标准和要求,对各项指标进行定量化考核,以得分高低评价一个城市环境质量的状况。 8、 污染集中控制制度 污染集中控制是在污染源相对集中,所产生的污染物相似的情况下,建设集中的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一种政策措施,它不仅是对污染进行未端治理,也是对资源、能源进行综合利用的有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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