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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楚雄州环保局环境监督管理稽查工作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环境监督管理工作,保护和改善环境,强化勤政为民,廉洁奉公的公仆意识,提高办事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环境监督管理稽查,是指本局环境监督管理稽查小组(以下简称稽查小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局的要求,对本局的职能部门、直属单位及县(市)环保部门负责的环境监督管理事项,进行的专项监督、检查,催办工作。 稽查小组由局长任组长,有副局长、宣传法规科长、办公室主任等有关人员组成。环境监督管理稽查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局宣传法规科。 第三条 稽查工作遵循注重实效,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违法必处的原则,查处违章实施环境监督管理工作渎职、失职等行为,及时反馈、通报事项办理情况,保障和促进依法行政工作。 第四条 稽查的主要事项: (一)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 (二)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三同时”验收工作; (三)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排污费及超标排污费的征收工作; (五)环境保护行政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六)污染源的监测工作; (七)对污染源限期治理的决定、跟踪管理等工作; (八)污染投诉的处理工作; (九)其它行政行为。 第五条 稽查的主要内容: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一)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二)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是否正确; (四)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本局颁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五)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适当; (六)工作中是否存在不作为; (七)其它履行工作职责的情况。 第六条 稽查工作按下列途径提起: (一)局长会议决定对某一事项开展稽查; (二)稽查小组成员建议对某一事项开展稽查,经稽查小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的稽查; (三)根据群众的检举、控告,由稽查小组组长决定开展稽查。 第七条 稽查小组通过以下方式开展稽查工作: (一)组织专项执法检查; (二)对全州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三)对某一事件开展专门调查。 第八条 稽查小组成员与稽查事项或被稽查的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在该项稽查工作中该成员应当回避。 第九条 对在稽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稽查小组应填报《楚雄州环境管理稽查问题处理通知》(以下简称《稽查通知》),提出处理原则和时限要求,根据环境监督管理权限分工,交由州环保局有关单位或县(市)环保局(以下简称承办单位)处理。 第十条 承办单位不得擅自将《稽查通知》转送其它单位,对确实不属本单位管理的事项,应报告稽查小组,由稽查小组重新确定承办单位。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应及时办理《稽查通知》所列事项,并书面报告稽查小组;对个别短期难以解决的事项,应在收到《稽查通知》后十日内向稽查小组说明情况,提出延期申请。 第十二条 对临近处理时限的稽查事项,稽查小组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向承办单位发出口头催办通知;对超过时限尚未完成的稽查事项,稽查小组应在规定时限届满之日起五日内向承办单位发出《楚雄州环境监督管理稽查催办通知》。 第十三条 稽查小组对承办单位报送的稽查事项处理结果,应认真审核,对重要的稽查事项应委派人员进行现场复核。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对稽查事项的处理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书面催办后,未能按时完成稽查事项的处理的,稽查小组可以直接组织查处。 第十五条 对未能按要求或指定时限处理稽查事项的承办单位,由本局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楚雄州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追究具体承办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稽查结束后,稽查小组应向本局提交稽查报告,并抄送各有关单位。各单位应将稽查结果纳入本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内容。 第十七条 对在稽查过程中发现执法和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的事件,稽查小组应及时通报当事人所在单位纪检(人事)部门,由纪检(人事)部门组织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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