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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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人民喝上干净水,呼吸清洁空气,吃上放心食物,在良好的环境中生产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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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楚雄州环保局环境监督管理稽查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环境监督管理工作,保护和改善环境,强化勤政为民,廉洁奉公的公仆意识,提高办事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环境监督管理稽查,是指本局环境监督管理稽查小组(以下简称稽查小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局的要求,对本局的职能部门、直属单位及县(市)环保部门负责的环境监督管理事项,进行的专项监督、检查,催办工作。

稽查小组由局长任组长,有副局长、宣传法规科长、办公室主任等有关人员组成。环境监督管理稽查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局宣传法规科。

第三条   稽查工作遵循注重实效,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违法必处的原则,查处违章实施环境监督管理工作渎职、失职等行为,及时反馈、通报事项办理情况,保障和促进依法行政工作。

第四条   稽查的主要事项:

(一)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

(二)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三同时”验收工作;

(三)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排污费及超标排污费的征收工作;

(五)环境保护行政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六)污染源的监测工作;

(七)对污染源限期治理的决定、跟踪管理等工作;

(八)污染投诉的处理工作;

(九)其它行政行为。

第五条   稽查的主要内容: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一)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二)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是否正确;

(四)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本局颁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五)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适当;

(六)工作中是否存在不作为;

(七)其它履行工作职责的情况。

第六条  稽查工作按下列途径提起: 

(一)局长会议决定对某一事项开展稽查;

(二)稽查小组成员建议对某一事项开展稽查,经稽查小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的稽查;

(三)根据群众的检举、控告,由稽查小组组长决定开展稽查。

第七条  稽查小组通过以下方式开展稽查工作:

(一)组织专项执法检查;

(二)对全州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三)对某一事件开展专门调查。

第八条  稽查小组成员与稽查事项或被稽查的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在该项稽查工作中该成员应当回避。

第九条   对在稽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稽查小组应填报《楚雄州环境管理稽查问题处理通知》(以下简称《稽查通知》),提出处理原则和时限要求,根据环境监督管理权限分工,交由州环保局有关单位或县(市)环保局(以下简称承办单位)处理。

第十条  承办单位不得擅自将《稽查通知》转送其它单位,对确实不属本单位管理的事项,应报告稽查小组,由稽查小组重新确定承办单位。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应及时办理《稽查通知》所列事项,并书面报告稽查小组;对个别短期难以解决的事项,应在收到《稽查通知》后十日内向稽查小组说明情况,提出延期申请。

第十二条  对临近处理时限的稽查事项,稽查小组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向承办单位发出口头催办通知;对超过时限尚未完成的稽查事项,稽查小组应在规定时限届满之日起五日内向承办单位发出《楚雄州环境监督管理稽查催办通知》。

第十三条  稽查小组对承办单位报送的稽查事项处理结果,应认真审核,对重要的稽查事项应委派人员进行现场复核。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对稽查事项的处理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书面催办后,未能按时完成稽查事项的处理的,稽查小组可以直接组织查处。

第十五条  对未能按要求或指定时限处理稽查事项的承办单位,由本局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楚雄州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追究具体承办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稽查结束后,稽查小组应向本局提交稽查报告,并抄送各有关单位。各单位应将稽查结果纳入本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内容。

第十七条  对在稽查过程中发现执法和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的事件,稽查小组应及时通报当事人所在单位纪检(人事)部门,由纪检(人事)部门组织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