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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环境保护信访(一)受理单位 办公室、环境监察支队。 (二)受理范围 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反映环境污染扰民问题; 2、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检举、揭发、控告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侵害公民与环境保护相关的合法权益的一切单位和个人的信访; 3、信访人提出的有关环境保护合理化建议; 4、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有关环保提案、议案。 (三)受理权限 负责管理全州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环境保护信访案件和下一级环境保护局难以处理的信访案件及上一级环保局和上一级行政领导或主管部门交办的环保案件。 (四)信访程序和要求 1、信访人应如实讲明自己的真实姓名、住址及通信联络情况。 2、信访人应将与所反映问题有关的单位名称、责任人姓名、问题发生的确切时间与地点、所反映的问题及建议和要求阐述清楚。 3、对信访人所反映的问题、建议和要求认真进行登记,并根据职责权限和信访事项的性质,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就地解决的原则进行办理。 (五)环境保护信访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和办复时限 1、环境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⑴、依照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办事; ⑵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属地办理,就地解决问题; ⑶、深入调查研究,坚持实事求是,妥善、及时处理问题; ⑷、能够解决的问题应及时解决,一时解决不了的应耐心做好解释工作。 ⒉ 办复时限 环保信访应在90日内办复,并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对情况复杂,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向信访人解释清楚,求得信访人的谅解。 ⒊环境保护信访工作程序见图(未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