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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环境监察工作(一)、受理部门 州环境监察支队。 (二)、工作依据 ⒈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 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⒊ 国家环保总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 ⒋ 云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⒌ 州环保局委托环保行政执法书 ⒍ 国家环保总局《环境监理工作制度》 1、污染源现场监察 (1)、 监察范围:辖区内的污染源污染物排放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2)、 检查处理:对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调查取证,依法作出处理。 (3)、污染源监察工作程序图见3—9 |



| (4)、污染治理设施现场监察工作程序图见3—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