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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污染事故、纠纷的调查处理(一)调查处理单位 环境监察支队、污染管理开发科、自然保护科。 (二)调查处理的范围 公民对州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纠纷或生态破坏事件的投诉或举报及跨州、县(市)境、或上级领导批示须调查处理的环境污染事故、纠纷或生态破坏事件。 (三)调查处理程序 1、发现环境污染事故或接到举报后,组成2人以上调查组,及时赴污染事故现场实地调查和详细记录环境污染或事故或生态破坏事件的环境现场状况,进行取证,并采取应急措施控制污染,必要时通报周围单位或疏散群众,并同时向省局或国家环保总局报告。 2、在现场进行有计划的巡查、监督,必要时由监测人员采样取证,填写污染事故或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记录,并由造成污染事故或生态破坏事件单位的有关人员签字。 3、对造成污染事故或生态破坏事件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按有关规定给予赔偿与处罚。对处罚不服的,也可依法向省环保局或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 4、重大污染事故或生态破坏事件信息的对外发布按国家环保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5、 环境污染事故、纠纷的调查处理程序见图3—5 |

图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