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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 1、 受理单位: 污染管理开发科 2、工作程序 (1)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 (2)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 (3)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如实填写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 (4)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如实填写联单中运输单位栏目,随转移的危险废物交付危险废物接受单位。 (5)危险废物接受单位按照联单填写的内容对危险废物核实验收,如实填写联单中接受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 2、 办理时限 (1)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3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2)接受单位应当自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10日内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交付产生单位,联单第一联由产生单位自留存档,联单第二联副联由产生单位在2日内报送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3)接受单位将联单第三联交付运输单位存档,联单第四联自留存档,第五联自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2日内报送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