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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排污许可证管理(一)审理部门 污染管理开发科。 (二) 审批权限 1、 楚雄州环境保护局负责省、州属排污单位(省环保局审批的排污单位除外)的审批发证。 2、 其余企、事业单位由各县(市)环保(建设与环保)局审批发证。 (三) 审批原则 1、 排污单位排放的所有污染物均不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总量控制指标的,予以批准,发放《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2、 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总量控制指标而被责令限期治理或整改的,限期治理或整改期间予以批准,发放《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3、 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标准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的,经限期治理排污仍未达标的不予批准发证。 4、 对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中明令禁止、淘汰、取缔等的工艺和设备,不予批准发证。 (四) 监督管理 1、 排污单位以月报形式报排污状况、治理设施运转、污染物削减状况。具体表格由州环保局统一印发。 2、 州环境监测站按州环保局的统一安排,对污染源、地表水环境进行例行和随机监测;对排污单位的申报监测结果及排污许可证实施情况进行审核。 3、 环境监察部门对排污单位实施污染源、治理设备、连续自动监测仪、排污去向等现场监察。 4、 州环保局对持排污许可证一年以上的排污单位实施年检制度。每年12月底以前将排污许可证年检情况及时通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通过环保部门年检的一律不给予年检。对新建生产性项目按国家环保总局[2001]17号文“公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通知(第一批)”中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生产性项目单位必须获得环保部门所核发的排污许可证,工商部门才可登记注册。 (五) 工作程序 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程序见图3—2 |

图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