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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环境监测工作(一)受理部门 州环境监测站。 (二)监测工作依据 1、国家有关大气、水质、土壤、生物、放射性和噪声测量的分析方法标准及监测技术规范。 2、有关大气和废气、水和废水、土壤环境质量、噪声、电磁辐射和放射性的环境质量标准及污染排放控制标准。 3、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和环境空气监测质量保证手册。 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5、云南省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三)监测工作程序 ⒈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污染源限期治理监测和污染纠纷仲裁监测工作程序。 (1)由委托单位书面委托,交站登记立项; (2)由站办根据委托书的工作内容,通知有关监测科室与委托单位洽谈工作的内容、完成时间和工作经费等有关事项,由站统一对外签定有关合同书(或协议书)。 (3)站办在收到委托方的第一笔经费后,向承担任务的监测科室下达工作通知单。号。 (4)承担任务的监测科室收到工作通知后,应认真履行合同书(或协议书)的有关规定,按计划认真实施,尽快完成监测任务,并编制监测报告。 (5)监测室主任将监测原始分析记录和监测报告复核、签字后,交给质量保证负责人审核。 (6)质量保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经站技术负责人签字后盖单位公章外发。 ⒉服务性委托监测工作程序 (1)由委托单位直接与站领导或有关监测科室主任洽谈,站办填写委托监测登记单。 (2)科室主任根据送检样品数量和测定项安排有关监测人员进行分析测定。 (3)监测人员将原始分析记录校核整理后编制监测报告上交科室主任。 (4)科室主任审核原始分析记录及监测报告,签字后再上交给质量保证负责人。 (5)质量保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交站技术负责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外发,同时带委托单位到财务科付款进帐。 ⒊ 指令性监测任务(包括例行监测、应急监测)工作程序 (1)省局和州局向州站下达的指令性监测或临时性任务(以下达的文件、公函为依据),由分管站长确定后交站办下达到承担任务的专业科室。并通知财务室设立专项帐号。 (2)专业科室主任接受任务后,立即安排本科室监测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尽快完成任务。 (3)科室主任审核监测报告签字后交给质量保证人和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向分管站长反馈任务完成情况。 1、 具体工作程序见监测流程图3—14 |

图3—14 监测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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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监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1、收费项目:监测分析项目,见收费许可证。 2、收费标准: ⑴ 云南省环保局、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1995]云价费发第264号(云南省环保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的通知)执行; ⑵ 云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云南省环境保护局文件云计价格[2002]244号《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文件的通知》。 ⑶ 上述收费标准中未列入项目参照外省、市同类行业的收费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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