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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排污费资金拨贷、补助及豁免(一)审理单位 办公室、污染管理开发科、监察支队。 (二)程序及要求 1、办公室与州财政局核对州级环保专项资金结存情况,落实可供补助资金数; 2、办公室、州监察支队根据落实情况予以确认。 3、办公室、污染管理开发科和监察支队根据环保专项资金情况和可供补助资金数、以及排污企业提出的治理项目与资金需求,按照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4、办公室综合平衡提出资金计划草案。 5、局务会集体研究,形成预安排计划。 6、分批、分项目向州财政局提出申请。 7、落实项目和下级环境保护部门的申请,会同州财政局联合下文,资金到位。 8、负责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的检查和审计,并向局党组反馈。 9、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的贷款在企业的治污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社会效益好,由监察支队按期追回环保基金贷款;经济效益差,偿还贷款确实困难的,可按程序申报豁免,经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查批准,豁免部分或全部环保基金有偿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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