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一、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程序(一)受理部门 建设项目环保审查委员会、污染管理开发科、自然保护科。 (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程序 1、报批阶段 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起15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2、建设阶段 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时,依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的投资概算。 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3、竣工验收阶段 (1)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保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2)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自接到试生产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或委托下一级环保部门对申请试生产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做出审查决定。 (3) 建设单位应当自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环保部门应自收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 (4)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程序示意图 |
|
(四)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各阶段送审材料
(五)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权限 根据《云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地、州、市环保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1、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总投资不满5000万元的工业建设项目和总投资不满1亿元的非工业建设项目; 2、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总投资20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的工业建设项目和总投资50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非工业建设项目; 3、跨县、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或造成跨县市级行政区影响的项目; 4、省环保部门确定由地、州、市环保部门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建设项目。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总投资不满200万元的工业建设项目和总投资不满500万元的非工业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 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县、市、区环保部门负责审批。 上级环保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必要时可委托下一级环保部门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