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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直属机构楚雄州环境保护局下属楚雄州环境监察支队和楚雄州环境监测站两个事业单位。 (一)楚雄州环境监察支队
楚雄州环境监察支队自1989年楚雄州政府批准成立以来,在州环保局的直接领导下,主要担负着全州环境监察执法工作。受州环保局委托,负责污染防治设施运转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及限期治理项目完成情况的现场监督检查。参与污染事故,污染纠纷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指导、督促各县(市)环保部门做好排费征收工作。该支队配有现场执法的交通工具、摄象机、照相机、废水流量计,声级计,固定和移动通讯设备等办公设备。具有一支事业心强,懂业务,素质高的环境监察队伍。 (1)贯彻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2)依照环保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对辖区内各单位或个人执行环境保护法规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3)负责提出排污收费污染源监测计划和排污申报登记审核工作,并建立排污收费监理档案。 (4)负责污水、废气、固体废气物、噪声、放射性物质等超标排污费和排污水费的征收工作。 (5)负责排污费财务管理和排污费年度预、决算的编制以及排污费财务统计报表的编报汇审工作。 (6)负责对海洋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并参与处理。 (7)负责对污染处理设施运转情况的监督检查。 (8)参与环境污染事故、纠纷的调查处理。 (9)参与污染治理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负责该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10)负责环境监理人员的业务培训,总结交流环境监理工作经验。 (11)承担上级环保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
2、联系方式(电话):0878—3123132
(二)环境监测站(环境科学研究所) 环境监测站成立于1980年,是楚雄州环保局直属事业单位。承担全州环境质量监测,工业污染源调查监测,竣工验收监测及对外技术服务等环保监测工作。环科所与监测站合属办公,目前是全州唯一持有环评证书的单位。 1、 作职能 (1)、对空气、水体等各环境要素的质量状况,按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常规监测、分析。并定期向同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和上一级监测站呈报相关技术报告; (2)、对有关单位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性监测,为环境管理和排污收费提供技术依据; (3)、负责辖区环境质量评价,编写本州环境质量报告书; (4)、负责本州环境监测网的业务组织和协调,组织技术交流和监测人员培训; (5)、参与制定本州环境监测工作计划和规划; (6)、参加本州污染事件调查,承担环境污染纠纷的技术仲裁; (7)、完成上级部门安排的相关工作,接受委托单位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工作。 2、 联系方式(电话):0871—3122253 0871—3134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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