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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职责(一)贯彻实施国家和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拟定本辖区内地方环境保护规章和办法,并监督实施;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组织编制全州环境保护计划和规划;参与编制全州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国土规划和区域开发规划;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 (二)统一监督管理全州大气、水体、土壤、固体废弃物、恶臭气体、放射线物质、有毒化学品以及噪声、振动、电磁辐射等污染防治工作,对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情况实施监督;组织开展全州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指导和协调解决全州跨县(市)行政区域的环境问题;组织调查处理全州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和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和协调全州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 (三)统一监督管理全州自然生态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自然保护区的发展规划;制定全州自然保护管理办法和制度;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和重要生态环境建设;监督检查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全州生物多样性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 (四)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州环保基础设施建设计划;负责全州重点区域、流域和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编制州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和全州排污费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贯彻执行国家以及我省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组织编制我州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楚雄州环境状况公报;定期公布重点城市和流域环境质量状况。 (六)制定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审批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报告;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负责管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乡镇企业的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全州生态示范区和生态农业建设,监督管理生物技术环境安全。 (七)组织全州环境保护科技发展、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负责全州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工作;参与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的有关工作。 (八)负责环境统计、信息工作;贯彻执行云南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州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组织全州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指导我州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九)管理全州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交流;组织环境保护对外科技合作及信息交流工作。 (十)负责核安全、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对核设施安全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与人事管理;负责指导全州各级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的业务和队伍建设;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全州环境保护部门实行双重管理工作,并协同各县(市)级党委做好环境保护部门领导干部的配备和调整。 (十二)承办州委、州政府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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