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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义务监督员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社会监督,提高环境管理工作效率,保护和改善我州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在人大、政协、群团组织以及社会各界聘请若干环保义务监督员,对我州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社会监督。 第三条 环保义务监督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心环保公益事业,对环保工作有一定了解; (二)具备一定的环保法律、法规、政策及环境保护知识水平。 第四条 环保义务监督员聘任程序: (一)征询有关单位的意见,确定环保义务监督员人选; (二)向已确定的人员发出聘请信; (三)如同意受聘,本局发给聘书并予以公告。 聘请环保义务监督员的具体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 第五条 环保义务监督员的任期为三年,期满可续聘。 第六条 环保义务监督员的主要职责: (一)学习宣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的环保知识; (二)收集、了解周围群众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本局反馈; (三)监督本局的行政执法工作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四)检举环境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 (五)对全州环境保护工作和环保政务公开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第七条 对环保义务监督员提出的本局执法人员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与环境保护工作有关的意见和建议,本局应认真研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通报相关环保社会监督员。 第八条 对环保义务监督员关于环境污染或破坏的检举或投诉,本局有关部门必须受理,并及时组织调查、处理。 有关部门应在接到检举或投诉的十五日内将有关处理结果函复环保义务监督员;期满未处理完毕的,应报告进展情况及延期的原因。 第九条 本局向环保义务监督员赠阅环保法律、法规,环境报和其他环保资料,以便于环保义务监督员及时掌握环保动态和相关环保知识。 第十条 对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环保社会监督员,本局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本局每年召开一至二次环保义务监督员会议,向环保义务监督员通报环保工作情况,听取环保义务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同时,组织环保义务监督员对环保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知识进行学习培训。
楚雄州环境保护局 二00四年二月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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