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情况

1、1995年,国家环保总局组织开展了生态示范区建设工作。8年来,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发展迅速。从1995年到2003年,国家环保总局分八批批准建立了400个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其中,生态市(地、盟、州)55个,生态县(市、区、旗)335个,其他10个。批准生态省6个。在地方申请的基础上,2000年和2002年,国家环保总局先后两次组织对有关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地区和单位进行现场考核验收,并对通过考核验收的82个地区和单位进行了命名和表彰。

2、随着工作的深入发展,一些已经通过生态示范区考核验收的地区,以及一些社会经济发展较快、生态环境质量较好的地区,如江苏省扬州市、张家港市、昆山市、常熟市、江阴市、浙江省绍兴市、海宁市、湖南省长沙市、广东省珠海市、辽宁省盘锦市、山东省青岛市、日照市、四川省都江堰市等一些县(市)提出了创建生态市的要求。同时,国家环保总局批准建设的6个生态省试点(海南省、吉林省、黑龙江省、福建省、浙江省、山东省),以及陕西、江苏等省,也已经开展或将要开展生态省建设。

3、为指导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工作,国家环保总局于2003年5月印发了《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指标(试行)》(环发[2003]91号)。

4、在国际上,自20世纪90年代可持续发展观点被世界各国普遍接受以来,联合国有关组织及西方一些国家纷纷开始了有关区域可持续发展评价指标体系的研究,其中颇具代表性的有:联合国可持续委员会(CSD)提出的可持续发展指标体系;联合国统计局(UNSTAT)提出的可持续发展指标体系框架(FISD);环境科学委员会和UNEP合作提出的可持续发展指标体系;世界银行(WB)提出的可持续发展指标体系。同时,一些国家的城市,如德国海德堡、澳大利亚阿德莱德、日本北九州等地也开展了生态市或生态城市的规划和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