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文件
州环字[2000]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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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和审批自然保护区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县(市)林业局、城建环保局、水电局、文化局:
按照国家环保总局提出的“污染防治与自然保护并重”的方针,针对我州自然保护区发展滞后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云南省自然保护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现就自然保护区的申报评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建立自然保护区的条件:
1、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
2、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
3、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森林、湿地、水域;
4、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溶洞、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
5、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其他自然区域。
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级、省级、地(州、市级)县级
二、申报自然保护区的程序: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规定执行,具体参照自然保护区申报程序示意图办理。
三、申报自然保护区须提交以下材料:
1、建立(国家、省、州级)自然保护区申报书;
2、自然保护区综合考察报告;
3、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
4、自然保护区位置图、地形图、水文地质图、植被图、规划图等;
5、自然保护区的自然景观及主要保护对象的录像带、照片集;
6、自然保护区升级申报时,还需提交批准建立原保护区的文件,土地使用权属证等有关资料。
四、申报、评审时限要求:
1、申报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须于每年5月31日前将有关材料报送国务院或省政府,并同时抄送国家环保总局或省环保局。
2、2000年度楚雄州级自然保护区评审的时间定于2000年三季度,拟申请建立州级自然保护区的部门请于2000年三季度前将申报材料报送州政府,并同时抄送州环保局。
五、编制国家级、州级自然保护区综合考察报告可参照云环自字[1992]第180号文。
六、国家级、省级、州级自然保护区申报书应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领取。
附:1、国家级、省级、州级自然保护区申报程序示意图;
2、云环自字[1992]第180号文
楚雄州环境保护局
二000年三月三日
抄报: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州环保局打印 共印5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