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环通〔2008〕26号
云南省污染源普查办关于全省
污染源普查质量核查工作安排的通知
各州(市)普查办: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办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质量核查工作细则〉的通知》(国污普办〔2008〕6号)(以下简称《核查工作细则》),确保我省各县(市、区)在5月31日前上报污染源普查表的质量达到国家要求,现对我省污染源普查质量核查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州(市)及县(市、区)污染源普查办要认真、如实填写国污普办〔2008〕6号文件所附的《质量核查报告单》,并逐级上报,核查中确认某阶段普查工作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要重新组织进行,直到符合标准为止。
二、县(市、区)对辖区内所有普查对象审核完毕,达到上报要求后,县(市、区)普查办填写《质量核查报告单》并附审核意见,上报州(市)普查办。
三、州(市)普查办要认真组织州级普查质量核查工作。工作要求严格按照《核查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地市级污染源普查机构把辖区内的每个区、县(市、旗)都作为样本区,各随机抽取不少于20个工业污染源、50个生活污染源和40个农业污染源(抽取的市辖区没有农业污染源的可不核查农业污染源)进行普查工作质量现场核查。”州(市)按规定对辖区内所有县(市、区)普查抽查审核完毕,达到上报要求后,州(市)普查办填写《质量核查报告单》并附审核意见,上报省普查办。
四、省普查办将在5月初开展省级普查质量核查工作。工作要求严格按照《核查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省级污染源普查机构对辖区内的每一个市(地、州、盟),各随机抽取2个区、县(市、旗)作为样本区,每个样本区不少于20个工业污染源、50个生活污染源和40个农业污染源进行普查工作质量现场核查。”省普查办按规定审核抽查完毕后,会出具审核意见。对各州(市)的质量审核随机抽取工作,省普查办将会与州(市)协商。
五、各州(市)、县(市、区)在完成入户填报工作后,抓紧开展各地的质量核查工作,要求在5月15日前完成。省级普查质量核查工作将于5月上旬组织,5月31日前完成。审核完毕后数据上报国家的程序和要求待国家具体通知后再通知各地。
六、农业源的质量审核,我办将另发文,请按我办农业组的要求开展工作。
二OO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联系人及电话:王志芸、张兴、马豫、寸文娟 0871-41611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