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 2008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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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危险废物名录》8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发展改革委主任张平日前联合签署命令,公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1998年1月4日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安部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发〔1998〕89号)同时废止。
名录介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对于未列入本名录和《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根据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具有危险特性、属于危险废物的,适时增补进本名录。
命令还对本名录中有关术语含义做出解释。如“废物类别”是按照《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划定的类别进行的归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