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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楚雄州废旧电池污染防治工作的探析
正文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电池的消耗量越来越大,有关资料显示,一个用户一年至少要用六至七节电池。以我州256万人口计算,全州一年将消耗电池数十万余只。废旧电池虽小,危害却很大,一节一号电池烂在地里,能使1平方米的土壤永久失去利用价值;一粒纽扣电池可使600吨水受到污染,相当一个人一生的饮用水量。在对自然环境威胁最大的几种物质中,电池里就含有汞、镉、铅三种有毒有害物质元素,若将废旧电池混入生活垃圾一起填埋,或者随手丢弃,渗出的汞及重金属物质就会渗入土壤、污染地下水,进而进入鱼类、农作物中,人们食用被汞及重金属物质污染的食品,会产生头晕、神经错乱、四肢麻木、记忆力减退、胎儿畸型等恶果,甚至导致人畜死亡。虽然废旧电池对环境和人类的危害如此之大,但目前世界上还没有公认的处理技术,只能从管理、销售、使用和处置等环节进行防治。
本文从废旧电池的污染、危害、种类、国内外对废旧电池的污染防治对策以及我国法律法规对废旧电池污染防治的规定和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责任等方面进行相应介绍,以望大家对这方面的知识有更多的了解。
一、废旧电池的种类
2003年10月9日,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科学技术部、商务部联合批准发布了《废旧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该技术政策所称废旧电池包括下述废物:已经失去使用价值而被废弃的各种一次电池(包括扣式电池)、可充电电池等;已经失去使用价值而被废弃的铅酸蓄电池以及其他蓄电池等;已经失去使用价值而被废弃的各种用电器具的专用电池组及其中的单体电池;上述各种电池在生产、运输、销售过程中产生的不合格产品、报废产品、过期产品等;上述各种电池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混合下脚料等混合废料;其他废弃的化学电源。
二、废旧电池的污染及危害
废旧电池的污染焦点是电池中有害物质对环境的威胁和对生态的破坏。根据国内外研究,电池主要的污染物质是汞、镉、铅、镍、锌,其中最受关注的是汞、镉、铅。铅是生物非必需元素,至今尚未发现它对人体的有益作用,铅对许多人体器官和系统带来不良影响,特别是对人胸、肾脏、生殖系统、心血管系统;镉严重影响动植物的生长,并在动植物体内富集,最终危害人体健康,而成为一种毒性很强对环境危害性很大的污染物;汞是唯一能在大气中以蒸汽形态存在的金属,具有较高的蒸汽压,汞及其化合物,特别是有机汞化合物具有很强的生物毒性、较快的生物富集放大速率和较长的脑器官生物半衰期。锌、镍的毒性相对较小。废旧的镉、汞电池和普通的生活垃圾混合后,在一定条件下,会慢慢发生一系列化学反应,释放出有毒物质。这些有毒物质焚烧时会污染大气,渗入地下时,会污染地下水或江河湖泊。试验表明,一只汞电池能够污染的水量要超过一个人一生的用水量总和。
电池产品对环境的危害主要是酸、碱等电解质溶液和重金属的污染。不同类型的电池污染物也不同。一般来说,电池中的有害物质主要有Hg(汞)、Cd(镉)、Pb(铅)等重金属,铅蓄电池中的H2S04(硫酸),各种碱性电池中的KOH(氢氧化钾)和锂电池中的有机电解质等。Hg(汞)及其化合物,特别是有机汞化物,具有极强的生物毒性、较快的生物富集速率和较长的脑器官生物半衰期;Cd(镉)易在动植物体内富集,影响动植物的生长,具有很强的毒性;Pb(铅)对人的胸、肾脏、生殖、心血管等器官和系统产生不良影响,表现为智力下降、肾损伤、不育及高血压等。废旧电池中的酸、碱电解质溶液会影响土壤利水系的PH值,使土壤和水系酸性化或碱性化。电池电解质构成污染的主要组份是其中的可溶重金属,特别是铅蓄电池电解液中大量的硫酸铅和镍镉电池中的氢氧化镉。电池中的重金属离子在土壤或水体中溶解并被植物的根系吸收,当牲畜以植物为食料时,体内就积累了重金属。人类食入含重金属的粮食、蔬菜和肉类、水,顺着这条食物链,重金属就会在人体里富集。由于重金属离子在人体里难以排泄,最终会损害人的神经系统及肝脏功能。
三、废旧电池污染防治的法规和政策依据
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344号令公布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该条例主要执行部门为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该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显然,废旧电池属于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品和腐蚀品类。据查,电池已被列入以国家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该条例第五条还对经济贸易、公安、质监、环保、铁路民航、卫生、工商、邮政等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实施监督管理的相关部门规定了职责。其中第(四)项规定:“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据此,针对废旧电池而言,环保部门只负责处置的监督管理,其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收集等环节由其他行政职能部门监督管理。
2003年10月9日,国家环保总局、国家法改委、建设部、科学技术部、商务部联合发布了《废旧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3〕163号),该政策规定:废一次电池的回收,应由回收责任单位审慎地开展。目前,在缺乏有效回收的技术经济条件下,不鼓励集中收集已达到国家低汞或无汞要求的废一次电池。
同时,《废旧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还明确了承担回收废充电电池和废扣式电池的责任单位,即:充电电池和扣式电池的制造商;充电电池和扣式电池的进口商;使用充电电池或扣式电池产品的制造商;委托其他电池制造商生产使用自己所拥有商标的充电电池和扣式电池的商家。上述承担废充电电池和废扣式电池回收责任的单位,应当按照自己商品的销售渠道指导、组织建立废旧电池的回收系统,或者委托有关的回收系统有效回收。充电电池、扣式电池和使用这些电池的电器商品的销售商应当在其销售处设立废旧电池的分类回收设施予以回收,并按照有关标准设立明显的标识。
《废旧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还规定,对于已经收集的、目前还没有经济有效手段进行再生回收的一次或混合废旧电池,可以参照危险废物的安全处置、贮存要求对其进行安全填埋处置或贮存。在没有建设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的地区,可按照危险废物安全填埋的要求建设专用填埋单元,或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要求建设专用废旧电池贮存设施,将废旧电池装入塑料容器中在专用设施中填埋处置或贮存。使用的塑料容器应该具有耐腐蚀、耐压、密封的特性,必须完好无损,填埋处置的还应满足填埋作业所需要的强度要求。
四、废旧电池污染防治的对策
废旧电池污染控制的重点是废含汞电池、废镉镍电池、废铅酸蓄电池。逐渐减少以至最终在一次电池生产中不使用汞,安全、高效、低成本收集、回收或安全处置废镉镍电池、废铅酸蓄电池以及其他对环境有害的废旧电池。当然,电池中其他化合物,特别是锂电池中的电解液对环境的影响也应该受到重视。汞主要存在于锌锰电池和氧化汞电池中,铅主要存在于铅酸电池中,而镉主要存在于镉镍电池中。由此,废旧电池污染控制主要是对这几种废旧电池的控制。
(一)国内外废旧电池污染控制对策
目前,国内外废旧电池污染的控制方式主要有两种。
第一种是回收。即通过对废旧电池进行资源回收和无害化处理处置,保证废旧电池中有害物质在可控条件下进行处理。回收的方法主要有三种,一是将干电池分类后,进行简单的机械剖开,人工分离出锌皮、塑料盖、炭棒等,残存的Mn02(二氧化锰)、水锰石等混合物送入回砖窑煅烧,制成脱水的Mn02(二氧化锰),此法简单易行,但占用劳动力较多,经济效益不大。二是将干电池分类、破碎后,送入回转窑,在1100--1300摄氏度的的高温下,锌及氯化锌被氧化为氧化锌随烟气排出,用旋风除尘器回收氧化锌,残存的二氧化锰及水锰石进入残渣,再进一步回收锰等物质,此法简便易行,一般的冶炼厂勿需增加设备即可回收锌。三是根据锌、二氧化锰可溶于酸的原理,将废旧干电池分类、破碎后,置于浸出槽中,加入稀硫酸(100--120g/L)进行浸出,得到硫酸锌溶液,可用电解法制得金属锌,滤渣经洗涤分离出铜帽、炭棒后,剩余物Mn02(二氧化锰)、水锰石经煅烧后制得Mn02(二氧化锰)。但对于回收废旧电池进行资源回收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目前技术还不成熟,特别是一次干电池,目前世界上还没有公认的经济、有效的回收再生工艺。若电池收集进行简易填埋,其危害风险比分散处理危害风险更大。由于技术上的原因,目前国内外处理、回用废旧电池(主要是指一次性废旧干电池)的技术并没有取得突破性进展,缺乏公认的经济、有效的回收再生工艺。在这样的条件下,由于缺乏成熟的技术和完善的后续处理方案,废旧电池回收不但毫无意义,还可能造成局部的污染或二次污染。在一些地区,由于盲目宣传废旧电池回收,将废旧电池交给那些不够资质的企业处理,已经造成了二次污染,危害更大。
因此,国家目前的引导政策是禁止汞电池生产;制定电池铅、镉含量的控制标准,逐步取代镉镍电池;鼓励开发低耗、高能、低污染的电池产品替代现有污染严重的产品,减少废旧电池的污染。
第二种是控制、减少以至替代有害物质在电池中的存在。从研究结果来看,就控制废旧电池随垃圾收集处理对人体风险而言,提高一次干电池无汞化比例远比对废一次干电池进行分类收集重要得多。当无汞化程度达到80%时,即使收集率为零,废旧电池随垃圾一起进行处理的健康风险就小于1,仍然处于可接受水平。但是当收集率达到40%,仍然要无汞化达到40%,才能达到同样的风险度。因此,国务院批准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批)》要求:到1999年底以前各地应当停止生产汞电池。中国轻工总会以轻总行管〔1997〕4号发布了《关于限制电池产品汞含量的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禁止在国内生产各类汞含量大于电池重量0.025%的电池;从2001年1月1日起,凡进入国内市场销售的国内、外电池产品(含与用电器具配套的电池),在单体电池上均需标注汞含量(例如:用“低汞”或“无汞”注明),未标注汞含量的电池不准进入市场销售;自2002年1月1日起,禁止在国内市场经销汞含量大于电池重量0.025%的电池。自2005年1月1日起,禁止在国内生产汞含量大于电池重量0.0001%的碱性锌锰电池;自2006年1月1日起,禁止在国内经销汞含量大于电池重量0.0001%的碱性锌锰电池。同样,镉、铅的控制应该采用替代的方式,但是由于工艺替代的可行性以及电池性能的原因,镉镍电池和铅酸电池目前还不可能完全替代,因此还需要采用收集集中处理的方式来控制镉、铅的污染。
(二)我州废旧电池的污染情况及措施
我州属于经济不发达地区,电池用量相对较小。但针对废旧电池的污染情况,全州各级有关部门都加大了工作力度。早在2003年,楚雄州环保局、楚雄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和楚雄州经济贸易委员会就以州环字〔2003〕34号转发了国家环保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淘汰高汞电池进展情况的检查通知》,在全州范围内开展了关于淘汰高汞电池情况的检查,从检查的结果来看,全州境内尚未发现一次性电池的生产企业,都是批发、零售企业;从批发、零售的电池产品来看,大部分已经标注汞含量,但也有未标注的。检查人员对不合格的电池产品进行了查封,还把关于限制电池产品汞含量的规定复印给电池批发、销售商,使经销商提高法律意识,在后来的经营活动中,电池批发、销售商已经不再经营不合格的电池产品。
2003年,云南省环保局出台了《云南省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方案》,确定在全省建四个(昆明、曲靖、红河、大理)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场,我们楚雄被纳入了曲靖片区的规划范围,目前,这四个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场正在建设之中。同时,
根据《全国危险废物及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今年,云南省还要建设两个省级危险废物处置中心,以此来处置全省的危险废物。待全省的两个省级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和四个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场建成投入使用后,我们将按照法律、法规和《废旧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规定的职责和要求,协同相关职能部门积极做好废旧电池的收集处置工作。
今后,我们将进一步加大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通过宣传和普及废旧电池污染防治知识,提高公众环境意识,促进公众对废旧电池管理及其可能造成的环境危害有正确了解,实现对废旧电池科学、合理、有效的管理。
同时,我们也会以严谨务实的态度,将政府、专家对废旧电池回收的评价和结论如实告知公众,让公众对该问题有一个客观的认识,谨慎地对待废旧电池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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